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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们维权时,为什么更多的是不找工会而找资方
2008-01-14 16:30:59.0
劳工们维权时,为什么不愿找工会而更多的是直接去找资方“闹事”

劳资双方的博弈是永远的,这也是不足为奇的。利益的问题只有依据法律并在其框架下,靠双方的博弈才能解决,其他的方法都不好使。

不过,资方财大气粗,在对劳方的博弈中,不需要任何人任何外力都可以自己搞定;而劳方就不同了,啥子几个、百把个、千把个、甚至万把个劳工,或者是啥子大罢工,就能在对资方的博弈中取胜,那都是胜算很小很小的事情。远的,好莱坞编剧们的罢工已是好几个月了,到现在都还没有结束,资方的意思可能还是:让他们闹去吧,怕他们不闹,最后看哪个耗得过哪个!法国总统萨科奇严格意义上讲,也算是个大资方,不知道法国国有部门的员工闹过他没有?近的,特别是去年的年末岁尾,我们这里的某些资方为规避新《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责任,严重损害劳工的权利和利益,政府的“严厉”警告都不怕,劳工们闹更就不怕,关键是,我们这里的劳工们几乎根本就不敢闹也没有怎么闹。

正因为如此,更从世界工会发展的历程来看,劳工方与资方的博弈就不能单枪匹马,要有劳工群体的自己的代表组织——工会来才得行。当然,要说清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的工会,完全不可能是像我这样,说得三下五除二这么的简单,光是说它的诞生,差不多都可以称得上是“恒久远”:一个多世纪前的美国工人,每天要工作10到14小时(可现在在我们的一些企业里,比如在广东、浙江等沿海的一些外资或是内资企业,倒是还存在这种现象),生活非常艰辛。于是,他们在1881年成立了最大的工人组织——美加产业和劳动工会联合会(Federation of Organized Trade and Labor Un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Canada,即美国劳联的前身),把争取八小时工作制作为首要的目标。一句话,他们那里工人自己的工会的由来,那是多少劳工的抗争,政府和法律的介入后,强力推动劳资博弈平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的结果。

我们这里的情况如何呢?先唱一段歌,“妹娃儿要过河,哪个来背我嘛?我来背你嘛!”唱完后,心情跟妹娃儿的心情一样的,美滋滋的,甜蜜蜜的。因为觉得,妹娃儿还是多幸运的,区区一个小弱女子,有啥子事儿,还能找得到个“我”嘛,而且是个主动的“我”,热情的“我”。可是,我们的劳工者或是打工者们这样庞大的群体,如果遇到资方损害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如何找人帮忙来“背”过河去呢?如要维护自己的利益,该如何办呢?除了自己想办法外,又该去找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在劳工权益受到伤害的时候,我们国家和法律,都不提倡劳工们在这样的情况下,直接找到资方那里去“闹事儿”。官方的这样提醒的道理在哪里?还没有琢磨出个较为明确的名堂来。怕工人不是资方的对手而吃亏?怕工人的“无组织无纪律”的“闹事”“影响”资方的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当然,这后面的一条理由,多少是有道理的,在珠江三角洲,我不知道见到多少这样的情况:特别是农民工,遇到利益受侵害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又没有自己的工会出来与资方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交涉,大家都是游兵散勇,又不齐心,更由于意见无法统一,而找不出一个或几个(中国人的老陋习了,合伙办事是办不成的,一个人是英雄,可几个人凑在一起就是狗熊)能与资方交涉的代表来,反正多少有点“乱整”:停止生产,封住厂门,静坐,包围老板的办公楼,老板上厕所也跟着,等等。当然,劳工们这样的不依打锣的“乱整”,资方对职工要求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正当呼声予与蔑视也是有很大的关系的。

而国家和工会提倡的是,通过正常的 “组织程序”解决问题,向工会、劳工管理部门、法院等反应情况或提起上诉。可是,从实际情况看,劳工们遇到利益被损害的时候,去找资方“闹事”的比例,要比走“正常” 的程序高不少。原因何在?国营企业的工会,早就变成了厂长的工会,大量的私营企业根本就没有工会,即使有装门面工会,那更是资方的工会,总的看来,无论是国营还是私营企业,工会更多的代表和维护的是资方的利益——算是我们这个有特色社会里的又一大特色吧!找官方的工会,找劳工管理部门,或是找法院,管不管用,去年底,资方肆无忌惮地侵害劳工们的利益,虽然劳工们有零星的抵抗,但是由于没有工会和劳工执法部门的强有力的制止(做了一些没有见到成效的工作也是应该给予肯定的),劳资的这场悬殊比例极大的博弈以劳工们败下阵来而结束,就足以说明问题了。

我们的“官办”的工会,从镇、乡、县、市、省直到中央国家机关,都是政府里的一级组织,一级吃财政饭的机关单位,他们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上,到底有哪些权限呢?可能很多劳工对称为“员工之家”的工会到底一天在作协什么都不是很熟悉,他们所起的作用,大家比较熟悉的最常见的就是,向资方“呼吁”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你要去要求资方,资方完全可以不予理睬),在保护劳工合法权益上给与政策上的“指导”等。这样不痛不痒的官办工会,劳工如何寄予希望?资方又怎么会听你的“呼吁”呢?法律有些时候都不太拗的动的东西,“呼吁”和“指导”能管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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